(2016)苏070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永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源友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杜兴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永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源友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杜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永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源友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杜兴杰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永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源友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杜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院作出的(2015)连商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商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 绍 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 智 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茆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