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1民初1209号原告:宋某,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侯某,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