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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1民初1209号原告:宋某,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侯某,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