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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皮光翔与方敬泽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光翔,方敬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皮光翔,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方敬泽,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方敬泽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新城75号4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阳××号),建筑面积122.36平方米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40.71万元,并已在我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现拟进第二次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方敬泽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新城75号402室房屋(建筑面积122.36平方米),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29.453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