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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朱瑞强与朱瑞峰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强,朱瑞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959号原告朱瑞强。委托代理人张福春,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强与被告朱瑞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多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可人民陪审员  孟庆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