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朱瑞强与朱瑞峰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强,朱瑞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959号原告朱瑞强。委托代理人张福春,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强与被告朱瑞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多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可人民陪审员 孟庆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