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合肥勤+缘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淮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勤+缘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淮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勤+缘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浙江商贸城E栋345室,组织机构代码67585542-9。法定代表人:黄毓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利,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淮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路虎山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7040195-7。法定代表人:张守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勤+缘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合肥勤+缘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合肥勤+缘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淮仲字第03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王国际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