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叶爱良与王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185号原告:叶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王某某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余黎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红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