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继明与深圳新意美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明,深圳新意美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市鼎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12号原告黄继明,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黄丛义,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新意美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3066号园林大厦701。法定代表人黄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美芳、关志成,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很律师。第三人湛江市鼎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53号国贸大厦B座3幢七层B06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美芳、关志成,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很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明诉被告深圳新意美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湛江市鼎和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4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韩 剑人民陪审员 钟妙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