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民初7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圣乐与陈春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圣乐,陈春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458号原告林圣乐。被告陈春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乐与被告陈春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圣乐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