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执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魏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魏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魏某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魏某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