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关岗与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岗,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042号申请执行人:关岗。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陆鹏举,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皖1302执304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关岗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皖1302执304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