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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关岗与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岗,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042号申请执行人:关岗。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陆鹏举,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皖1302执304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关岗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皖1302执304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