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邵伟与李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伟,李凯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163号原告邵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伟与被告李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凯歌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邵伟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邵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凯歌名下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锦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