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金彪与唐伟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彪,唐伟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719号之一原告:张金彪,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唐伟梁,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彪诉唐伟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金彪负担。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