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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8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钢,司跃宗,朱文虞,平祖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8063号原告朱钢,男,1974年4月16日,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望新村XXX号。委托代理人魏元武,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燕,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跃宗,男,1984年6月20日,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甘柏村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江信南,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彩颜,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文虞,男,1949年1月5日,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喜泉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平祖琴,女,1948年8月16日,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喜泉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朱钢与被告司跃宗、朱文虞、平祖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雨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