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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重庆惠荣畜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惠荣畜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927号原告:重庆惠荣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43号附2号2-2,组织机构代码30480594-0。法定代表人:贺远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29号5号楼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0093058G。法定代表人:付建华,董事长。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天正路6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09462309G。法定代表人:黄春良。委托代理人:赖晓庆,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重庆惠荣畜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惠荣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惠荣畜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惠荣畜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德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