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严俊与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峻,杨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000号原告严峻,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江陵县。被告杨坤,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峻与被告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峻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峻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