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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严俊与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峻,杨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000号原告严峻,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江陵县。被告杨坤,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峻与被告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峻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峻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