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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美林、王茜茜、王云峰与王云铁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林,王茜茜,王云峰,王云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1民初621号原告徐美林,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31965********,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贾兆村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李美珍,女,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清徐县城。原告王茜茜,女,1990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90********,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贾兆村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徐美林(王茜茜的母亲),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31965********,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贾兆村农民,住本村。原告王云峰,男,1964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64********,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贾兆村农民,住本村。被告王云铁,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70********,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贾兆村农民,住本村东西大街31号。原告徐美林、王茜茜、王云峰与被告王云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美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美珍、原告王云峰、被告王云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美林、王茜茜、王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徐美林和原告王茜茜共同请求依法继承王春正和牛春爱夫妇遗留的位于贾兆村东西大街31号的院落一座(东房4间,正房3间及大门厕所等)的三分之一的份额或者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原告王云峰请求依法继承王春正和牛春爱夫妇遗留的位于贾兆村东西大街31号院落一座(东房4间,正房3间及大门厕所等)的三分之一的份额或者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徐美林与原告王茜茜系母女关系,原告徐美林的丈夫王跃平(系王春正和牛春爱夫妇长子,已故),原告王云峰和被告王云铁系同胞兄弟关系。三兄弟的父亲王春正于1977年去世,母亲牛春爱于2014年去世。父母去世后,遗留有位于清徐县清源镇贾兆村东西大街31号院落一座,院中现有正房三间、东房四间、大门厕所等。2015年贾兆村整体拆迁时,被告把该院落登记在他自己名下,影响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徐美林和原告王茜茜系王跃平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该院落中长子王跃平依法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或者三分之一份额的拆迁补偿款;原告王云峰作为次子要求分割该院落的三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或者三分之一份额的拆迁补偿款。现诉至法院,原告徐美林和王茜茜共同请求依法继承王春正和牛春爱夫妇遗留的位于贾兆村东西大街31号的院落一座(东房四间,正房三间继大门厕所等)的三分之一的份额或者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原告王云峰请求依法继承王春正和牛春爱夫妇遗留的位于贾兆村东西大街31号的院落一座(东房四间、正房三间及大门厕所等)的三分之一的份额或者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云铁辩称,1、徐美林、王云峰等无权继承贾兆村东西大街31号院的财产。我母亲牛春爱36岁守寡,含辛茹苦把我们兄弟三人和妹妹拉扯大,一辈子不容易。但是,两个哥哥相继成家后却不管不看我母亲,两个嫂嫂还当街辱骂殴打我母亲,为此找到村委会要求解决。鉴于此,我把母亲的生活全部承担下来。2013年母亲生病,原告谁也不管,我母亲很伤心,一直就是我和妻子照料伺候。我母亲住院期间,把她的亲侄儿牛耀文叫来,又找来会书写的王占斌,把她的真实意思让王占斌写下来。遗嘱的内容就是她去世后把贾兆村东西大街31号院全部财产留给我。我母亲2014年正月初四去世后,我继承了该财产,该院一直由我管理。我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条件,是生效的遗嘱。依据遗嘱,原告无权继承分割此财产。2、徐美林、王云峰等主张继承权利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我的父亲1977年去世,去世后至今的四十年时间里,我母亲及子女们没有对父亲的遗产继承分割。四十年后的今天,原告主张继承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二十年的时效。综上,原告在母亲在世时不尽孝道,母亲去世后无权享受财产;且母亲对其财产立有遗嘱,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徐美林与王茜茜系母女关系,原告徐美林的丈夫王跃平(王春正和牛春爱的长子,已故)、原告王云峰、被告王云铁系兄弟关系,王云萍系其妹妹,王春正于1977年去世,牛春爱于2014年去世。父母遗留有位于清徐县清源镇贾兆村东西大街31号院落一座,正房三间、东房四间及厕所大门等。2015年贾兆村拆迁,2016年3月29日贾兆村委会将该房产出具了宅基地认定书,将户主姓名为牛春爱的该涉案房屋通过继承的方式登记到被告王云铁名下。以上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被告王云铁提供的遗书,原告认为遗书不是牛春爱的亲笔签字,代书人是不是王占斌写的,王占斌写的是不是牛春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认可遗书;被告出具的几个证人的证词证人未到庭不予认可;王云萍说过都是她的哥哥,不管我们的事,也表示不分割财产,也不出庭作证。对以上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王云铁提供的遗书有牛春爱的签名,有证人牛耀文当庭作证证明牛春受在病重时说过谁侍候她把院落给谁,明确说要给王云铁,并写了遗书,应当认定该遗书系牛春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涉案房屋系王春正和牛春爱的共同财产,牛春受只能对其所享有的部分进行处分,王春正的部分按法定继承进行处分,被告王云铁辩称其父亲去世40年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涉案房产一直没有分割,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王春正和牛春爱的共同财产,二人均已去世,该财产应当按继承进行分配,王春正未留有遗嘱,其所享有的部分按法定顺序继承,牛春爱立有遗嘱,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客观要件,属有效遗嘱,其所享有的部分按遗嘱继承,大儿子王跃平于牛春受之前去世,其所继承的部分按转继承的方式分配,王云萍表示放弃继承,不参与分配财产。综上所述,被告王云铁提供的遗书有证人的当庭作证,证明遗书内容系牛春爱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推翻遗书的真实性,故应当认定该遗书为有效遗嘱,涉案房屋一直未开始继承,所以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村委会虽将房屋登记在被告王云铁名下,但并不能证明房屋的实际归属,应当按法定程序处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涉案房屋的财产其中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归原告徐美林所有,其中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归原告王茜茜所有,其中八分之一的份额归原告王云峰所有,其中二十四分之十九的份额归被告王云铁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云峰、王茜茜、徐美林、王云铁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丽芬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延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