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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曙光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新疆XX红枣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曙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新疆XX红枣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987号原告:陈曙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顶,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新疆XX红枣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疆阿拉尔市新苑小区4号楼2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杨冬,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曙光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新疆XX红枣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曙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曙光负担。审 判 长  黄登飞审 判 员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