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曙光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新疆XX红枣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曙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新疆XX红枣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987号原告:陈曙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顶,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新疆XX红枣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疆阿拉尔市新苑小区4号楼2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杨冬,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曙光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新疆XX红枣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曙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曙光负担。审 判 长 黄登飞审 判 员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