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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邓义全与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义全,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邓义全,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唐明,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义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明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