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王礼义、代顺芬、王华海、王银花、王金鸟、汪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王礼义,代顺芬,王华海,王银花,王金鸟,汪月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1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景星,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沈培兰,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义,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代顺芬,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被告王华海,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银花,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金鸟,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省安溪县。被告汪月霞,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告王礼义、代顺芬、王华海、王银花、王金鸟、汪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廖良清审判员 黄田中审判员 王振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书记员 李达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