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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65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云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男,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尹传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征翔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