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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与傅际综、王小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傅际综,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纯建,职务信息不详。被执行人傅际综。被执行人王小平。申请执行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际综、王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经字第007349号公证书、(2016)陕证执字第06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傅际综、王小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经字第007349号公证书、(2016)陕证执字第06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傅际综、王小平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傅际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傅际综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利息人民币一百万(1000000)元;二、被执行人傅际综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偿还案款人民币五百五十万(5500000)元及相关利息一百四十七万五千(1475000)元;三、被执行人傅际综于2016年7月31日前向雁塔区人民法院交纳案件执行费五万四千九百(54900)元。四、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向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傅际综、王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暂时终结,若被执行人傅际综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申请执行人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019号案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