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中执字第4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其昌、邓早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其昌,邓早平,黄望升,付慧华,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中执字第45、46号申请执行人余其昌,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邓早平,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黄望升,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付慧华,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603065-2。法定代表人付慧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抚民二初字第4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4)抚中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2014)抚中执字第46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土地76442.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临国用(2012)字第360017号以及黄望升、付慧华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兰宫路268号尚水花园6#楼1单元1603室(合同号为:1000419368号)房产和付慧华所有的位于抚州市××路青峰花园××室(产权证号:抚房权证青字第××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抚州市四海纸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土地76442.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临国用(2012)字第360017号】、黄望升、付慧华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兰宫路268号尚水花园6#楼1单元1603室(合同号为:1000419368号)房产和付慧华所有的位于抚州市伍塘北路青峰花园B栋203室(产权证号:抚房权证青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荣审判员 王一敏审判员 周亚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