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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邵德顺与高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德顺,高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02民初4671号原告:邵德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旭,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维平。原告邵德顺诉被告高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德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维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家具,共计花费88500元,后被告支付给原告家具款30000元,尚欠原告58500元未支付。2015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家具款585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家具款58500元。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从原告处订购家具,花费88500元,被告支付给原告定金10000元及家具款20000元,尚欠原告家具款58500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其欠付原告家具款58500元的事实。庭审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等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证,上述证据均经本院审查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欠付原告家具款58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家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家具款58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应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高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邵德顺家具款58500元。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被告高维平负担。因原告已全额预交,故限被告高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原告6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景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