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孙兴英与刘又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英,刘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孙兴英。被执行人:刘又军,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雨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又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