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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孙兴英与刘又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英,刘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孙兴英。被执行人:刘又军,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雨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又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