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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翟艳华、韦桂董等与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艳华,韦桂董,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翟艳华,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证件号码45280219700830218X。申请执行人韦桂董,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证件号码452802197207031239。委托代理人龙世军,杨志才,律师。被执行人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育才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中钦,总经理。翟艳华、韦桂董申请执行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100号翟艳华、韦桂董申请执行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员 李 洪代理审判员 樊 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