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永新与黎孝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新,黎孝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2025号原告王永新,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伍玉林,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邹鸿斌,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孝云,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新与被告黎孝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新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孝云的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永新负担。审 判 长 陈湘元审 判 员 晏建新代理审判员 杨 媚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