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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永新与黎孝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新,黎孝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2025号原告王永新,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伍玉林,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邹鸿斌,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孝云,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新与被告黎孝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新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孝云的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永新负担。审 判 长  陈湘元审 判 员  晏建新代理审判员  杨 媚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