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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顾玉岩诉被告袁启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岩,袁启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21民初1940号原告:顾玉岩(曾用名顾雷),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满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袁启福,男,193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原告顾玉岩诉被告袁启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闵雪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顾玉岩、被告袁启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玉岩诉称:2011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书》,依“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每年承包金600元,当原告从2015年始履行一年即生产争议。被告庭审中辩称:他经营了一年,也受益了,我不能给他返钱。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袁瑞臣、被告袁启福与孙禹胜、姜桂申签订《协议书》,袁瑞臣、被告袁启福将位于辽阳县甜水满族乡古家子村大马沟西山的自留山榛子场承包给孙禹胜、姜桂申,自留山的四至以袁启福、袁瑞臣林照为准。2011年8月18日,被告袁启福将其已经承包给孙禹胜、姜桂申的自留山再次承包给原告顾玉岩并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书》,承包金为每年陆佰元,承包期限为十年。2015年5月26日孙禹胜、姜桂申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5)辽县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孙禹胜、姜桂申与被告袁启福、袁瑞臣于2011年7月4日签订《协议书》无效。二、被告袁启福与被告顾玉岩于2011年8月18日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书》无效”。现原告顾玉岩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袁启福返还其山林承包金5400元及该款被被告袁启福占用五年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共计648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山林承包合同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顾玉岩经营管理了一年,被告袁启福理应将剩余年限的承包费5400元返还给原告顾玉岩。关于原告顾玉岩要求被告袁启福给付其占用承包费五年的利息款一节,原告顾玉岩在经管管理的一年间也有受益,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启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顾玉岩承包费5400元。二、驳回原告顾玉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50元,由被告袁启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