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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雷龙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雷龙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雷龙冬,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龙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罗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和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8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