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骆美兰与被执行人康文瑶、曹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美兰,康文瑶,曹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899号申请执行人骆美兰,女,汉族,1962年12月30日生。被执行人康文瑶,女,汉族,1967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曹明祥,男,汉族,1965年7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骆美兰与被执行人康文瑶、曹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康文瑶、曹明祥于2016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骆美兰18万元。二、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5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被告康文瑶、曹明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调解协议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曹明祥、康文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骆美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明祥、康文瑶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康文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曹明祥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有位于本市鼓楼区X路X号X幢X单元X室房产,有工资收入。执行中,已查封曹明祥名下本市鼓楼区X路X号X幢X单元X室房产(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已冻结其工资帐户(冻结期限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以偿债务。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骆美兰,申请执行人骆美兰认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康文瑶、曹明祥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发现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因被执行人履行还款时间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朱启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