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宋琴、洪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宋琴,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新闻大楼25层,组织机构代码:753961658。法定代表人潘芳。被执行人宋琴,女,1983年2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洪海,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宋琴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1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洪海名下浙A×××××思域牌汽车,但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同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确认。待发现财产后申请人可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国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