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初6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和与被告沈阳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和,沈阳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840号原告刘树和。委托代理人马洪生。被告沈阳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委托代理人李霞。被告吉林省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和与被告沈阳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