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程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4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杰,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黎城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杰系王某的前任男朋友,被害人朱某系王的现任男朋友,程因感情问题对朱怀恨在心。2015年5月19日19时30分许,程杰携带1把水果刀来到王某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沙涌路41号荟豪庭XXX房的住处,程敲开房门后发现王与朱某在房内。程杰进入房间与王某、朱某交涉,因言语不和,程掏出水果刀捅伤朱的腹部。王某见状送朱某到医院治疗并报警,程杰趁机潜逃。2016年4月24日23时30分许,程杰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银河星系网吧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朱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疾病诊断证明书,说明材料,被告人程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杰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杰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程杰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程杰对该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程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审 判 员 沈 阳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