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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督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祁阳农商银行诉朱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光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121民督65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光星,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其借款2万元。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光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申请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朱光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柏抗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