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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柴亚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亚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亚飞,又名柴某、非某,男,1994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7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治安大队行政拘留14日,后于2012年7月31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4月2日被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1天),同年5月28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亚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代理检察员牛全哲、被告人柴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柴亚飞趁刘某熟睡之际,将刘永庆放在沁阳市太行办事处遇见网咖13号机器桌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87元。沁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19日将柴亚飞抓获,并将柴亚飞盗窃的手机退还被害人。柴亚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柴亚飞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7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治安大队行政拘留14日,后于2012年7月31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4月2日被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柴亚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领赃证明、被盗手机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亚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柴亚飞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柴亚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柴亚飞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应从重处罚。柴亚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柴亚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亚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敏洁审 判 员  范献献人民陪审员  丁满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