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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强与被告钟钢、闫换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强,钟钢,闫换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745号原告孙玉强。被告钟钢。被告闫换换。原告孙玉强与被告钟钢、闫换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玉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强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缓交),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鱼晓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