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潘从海与潘浦传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从海,潘浦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380号申请人:潘从海,男,1945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本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兴村1组。被执行人:潘浦传,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本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兴村1组。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8月25日前履行(2015)新长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潘从海与被执行人潘浦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潘浦传于2016年9月23日之前搬离出申请人潘从海的房屋。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3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 吴 盛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