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安国臣与王云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臣,王云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国臣。被执行人王云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执65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云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云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云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72.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