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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春香、彭根生、彭凤萍、彭凤云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弦瑞村民委员会、朱飞腾、彭红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香,彭根生,彭凤萍,彭凤云,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弦瑞村民委员会,朱飞腾,彭红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646号原告:张春香。原告:彭根生。原告:彭凤萍。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凤云,系张春香、彭根生之长女,彭凤萍之姐。原告:彭凤云。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志平,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弦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项承义,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飞腾。被告:彭红旗。委托代理人:朱同德,黄山区乌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春香、彭根生、彭凤萍、彭凤云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弦瑞村民委员会、朱飞腾、彭红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春香、彭根生、彭凤萍、彭凤云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张春香、彭根生、彭凤萍、彭凤云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弦瑞村民委员会、朱飞腾、彭红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香、彭根生、彭凤萍、彭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春香、彭根生、彭凤萍、彭凤云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