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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达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达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26号罪犯宋达华,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0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溆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达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桃、贺香连、陈文轩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包括已赔付的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宋达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宋达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宋达华提请的减刑意见,但鉴于其有违规行为,消费较高又未积极全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降低减刑幅度变更为提请减刑十一个月,建议本院依法予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达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超产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71.6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因违规被扣量化考核奖励分3分。该犯属残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达华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多次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较大,且又有违规行为,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达华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