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8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大伟与王庆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大伟,王庆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812-1号原告:陆大伟,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王庆明,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大伟与被告王庆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大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