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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沣渭新区飞腾建材租赁站与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沣渭新区飞腾建材租赁站,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沣渭新区飞腾建材租赁站。被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沣渭新区飞腾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16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之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