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张利诉潘胜文、张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潘胜文,张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12号原告张利,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罗友常,自贡市沿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胜文,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张镜波,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诉被告潘胜文、张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潘胜文、张镜波价值2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潘胜文、张镜波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勾廷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