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执裁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齐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齐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裁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齐朕,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仲裁委员会(2015)晋仲裁字第101号裁决书,于2016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齐朕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7执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