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6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程明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878号原告:程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明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