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孙国与熊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孙国,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熊军,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熊军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104执恢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