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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孙国与熊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孙国,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熊军,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熊军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104执恢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