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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中关大厦新科达电脑摊床与被告王红、李景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中关大厦新科达电脑摊床,王红,李景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393号原告:延吉市中关大厦新科达电脑摊床,住所延吉市中关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艳,经理。被告:王红,女,成年人,延吉市。被告:李景双,男,成年人,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中关大厦新科达电脑摊床与被告王红、李景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中关大厦新科达电脑摊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中关大厦新科达电脑摊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中关大厦新科达电脑摊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延吉市中关大厦新科达电脑摊床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朴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