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传华、张仁琴与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传华,张仁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8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杨传华。被执行人张仁琴。关于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传华、张仁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区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671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区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红勇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