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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梁克奇与袁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克奇,袁溆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民初497号原告:梁克奇,1968年12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独山子区西宁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溆,1985年4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诗情,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克奇与被告袁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克奇于2016年8月2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克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克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克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惠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