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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彭玉果诉被告赵阳、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赵x,石家庄xx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726号原告彭xx,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xx路xx小区1号楼1单元101号。委托代理人杜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街13号11栋3单元501号。委托代理人秦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x路139号。法定代理人汪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xx,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赵x、石家庄xx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彭xx负担。审 判 长  赵江云人民陪审员  梁增兵人民陪审员  李风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