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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被执行人于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及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商庆明 来自: